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655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河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846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晨阳 审判员  刘世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书记员  祝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