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7民初3538号
原告:凤冈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凤鸣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J2UT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成果,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汇博盟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有机食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220411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号院*号楼*层*单元120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冈县现代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凤冈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博盟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凤冈县现代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凤冈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凤冈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万铁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任远华
书记员罗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