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4层2单元120511。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风阳,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逸飞,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风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汇博盟公司上诉称,柳风阳掉入的位置不属于汇博盟公司管辖范围,汇博盟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柳风阳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应共同起诉掉入位置单位实际管理方。据此,汇博盟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柳风阳对于汇博盟公司的上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柳风阳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汇博盟公司赔偿柳风阳医疗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汇博盟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汇博盟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