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果行育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17004号
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20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1322799E。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顺禄,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成,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行育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672XG。
法定代表人:马成,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盟公司)与被告果行育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行育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博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顺禄、苏道成、被告果行育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博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636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86369元为基数,按日0.5%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挑战者学校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165000元,工期为20天,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东路5号。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463631元。原告2018年11月8日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经原被告双方洽商一致后,原告按照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产生额外费用被告同意增加。原告施工结束后经国家工业建构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项目工程已经达到国家A级标准。后因被告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工程竣工验收,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关于挑战者学校结构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说明》(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说明》)和《关于挑战者学校房屋结构改造项目的相关事宜说明》(以下简称《相关事宜说明》),内容为挑战者学校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拖欠原告未付款总额为1086369元。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果行育德公司辩称:钱数应经过工程量核算,但实际上没有进行核算,签的说明是农民闹事和投资人的胁迫的下签署,没有现场验收的手续。双方之间有合同,也有口头达成的协议,开工时间合同中约定,但是延期了,合同约定2018年11月15日完工,实际上没有完工,双方口头约定2019年10月1日付款。付款有前提条件,工程得符合质量要求,涉诉工程没有经过工程质量鉴定。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都有违约的情况,双方都有损失,工程价款没有正规的确定。我方已经支付46万余元,对方主张没有工程验收是因为我的原因造成,不认可。工程延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方同意增加的工程量是被迫的。原告提交的额外产生的费用手续,是该人离职之后补签,双方对增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没有达到国家A级标准,原告主张的情况都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19日,原告汇博盟公司(乙方)与被告果行育德公司(甲方)签订《挑战者学校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汇博盟公司为果行育德公司进行挑战者学校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东路5号,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金额为1165000元,工期为20天,开工日期定于2018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定于2018年11月15日。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乙方的报价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5、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合同专用约定,关于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相关结构加固施工标准,并且应符合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应保证本工程的系统完整性。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材料购买,凡设计图、施工图中未约定、说明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购买,须经甲方书面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乙方负责提供进场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3、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此处序号有误)、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前2日内,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5个工作内组织验收。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为:第一次支付463631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第二次支付463631元,付款时间为1、乙方施工完成本合同项目工程,通过甲方验收。2、2019年4月1日到乙方账户。第三次支付237738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到乙方账户。违约及索赔约定:1、若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延期款额0.5%的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2、若因乙方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进度交付验收合格,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因乙方责任延误工期2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3、若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除非甲乙双方协议将本合同终止,若因其中一方违约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果行育德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463631元,汇博盟公司按照约定施工,因双方在施工中有变更内容,双方的合同没有按约定日期竣工。
2019年5月23日,汇博盟公司(乙方)与果行育德公司(甲方)签订《竣工验收说明》和《相关事宜说明》,《竣工验收说明》主要内容如下:因甲方原因导致资料丢失,故竣工验收无法正常进行,经与甲方协商,同意验收合格。检测报告已出,同时达到A级标准。若甲方另行寻找其他鉴定机构鉴定施工有瑕疵,乙方无条件维修,确保工程质量。《相关事宜说明》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测合同。甲方:果行育德公司,乙方:中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挑战者学校房屋安全检测合同》合同价98000元,乙方已收到49000元,欠款额为49000元未付,以上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请甲方支付给乙方49000元。以上情况属实,双方无争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二、施工合同。甲方果行育德公司,乙方汇博盟公司。1、双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挑战者学校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1165000元,乙方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第一笔合同款为463631元,合同款其余剩余款项分文未付,共计701369元的欠款甲未为付给乙方。2、原加固施工合同以外的增项总价为人民币385000元,该款项甲方分文未付给乙方。上述施工合同的欠款总计为¥701369.00+¥385000.00=¥1086369.00元。请甲方支付给乙方10860369元整。以上情况属实,双方无争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马成在上述两份协议上代表果行育德公司签字。
因果行育德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汇博盟公司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果行育德公司的账户中的存款(实际冻结款项为0)。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汇博盟公司提交的合同、《竣工验收说明》、《相关事宜说明》等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汇博盟公司与果行育德公司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汇博盟公司按照合同施工后,果行育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施工完成,通过果行育德公司验收,2019年4月1日到汇博盟公司账户。第三次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到汇博盟公司账户。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增项,对增项的费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本院参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比例确定。因双方在2019年5月23日签署了两份协议,该协议明确确定了果行育德公司验收合格,此时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批款项的时间,本院以此时间确定第二批款项支付时间。第三次付款,在汇博盟公司起诉时尚未到期,但诉讼中已经到期,本院按照约定时间确定第三笔款项支付时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果行育德公司违约,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但应指出,对于合同中增加的款项,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原告主张该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本院不予支持。果行育德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果行育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〇八万六千三百六十九元;
二、被告果行育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四十六万三千六百三十一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以二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标准向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一百一十六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三十九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被告果行育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兴加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曾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