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144号
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4层2**120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1322799E。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商务经理,身份号码xxx。
被告:依瀚(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大街28号院1幢101内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PH4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拓(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盟公司)与被告依瀚(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汇博盟公司诉称,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将北京市顺义区x路x街x号院***未来健康城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亦入场施工。2022年5月11日,经被告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第三条工程款结算约定:双方核实确认截止2022年4月25日原告共完工工程款总价人民币1400万元;被告已支付900万元,剩余500万元;500万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水电费115468元,剩余工程款被告于原告撤场前支付3464532元,建委验收后支付150万元,42万元作为质保金于建委验收合格12个月后支付。解除协议签订后,原告就开始撤场,2022年5月21日前撤场完毕。按约定原告撤场前被告应支付原告首笔工程款人民币3464532元,但被告实际只支付了2464532元,尚欠100万元至今未付。原告考虑合作情谊,在被告承诺会支付的情况下,早早撤场,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原告因该项目拖欠诸多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无奈诉求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依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大厦x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涉案工程系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路x街x号院,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依瀚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依瀚(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依瀚(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