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碌曲县永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碌曲县玛艾乡勒尔多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藏族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南郊岷合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碌曲县永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藏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碌曲县永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让当智
审判员 赵 星
审判员 **才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 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