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1600号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孔祥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加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男,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