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2261号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孔祥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丽,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男,该公司财务。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刘克,经理。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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