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2民初8387号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A栋2层0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漷电力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漷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兴漷电力公司支付开关公司913462.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13462.14元为计算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兴漷电力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9日,兴漷电力公司、**向开关公司出具《关于**(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欠款问题承诺》(以下简称***)。***第2*****当时是开关公司的业务人员,签署一些合同没有及时催回货款,现**承诺这部分货款由兴漷电力公司还款,金额275515.3元,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此欠款。***第3项,**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关于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内部合同转成正式合同手续,如果没有完成由兴漷电力公司还款,该项金额合计758906.11元。***中还载明以上承诺如不能按时完成,按照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和强制执行。后经开关公司催促,从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回欠款14万元。目前,***第3项涉及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内部合同尚欠618906.11元。另,***之外**负责的金地项目有7份内部合同未转成正式合同,金额19040.73元,根据开关公司的制度规定,应由负责的销售人员即**承担该笔款项。综上,兴漷电力公司、**欠款金额合计913462.14元。以上欠款,兴漷电力公司、**承诺由兴漷电力公司还款,但兴漷电力公司至今未付,兴漷电力公司系一人公司,**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兴漷电力公司、**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关公司数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兴漷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开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开关公司主张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认可***第2项、第3***有836100.41元没有回款,但开关公司须提供***明细表项下全部产品的送货单原件给兴漷电力公司、**,兴漷电力公司、**才同意付款,开关公司不能提供送货单原件的部分兴漷电力公司、**不同意支付,因为兴漷电力公司、**无法去向案外人主张还款;2.***中明确表示所欠款项由兴漷电力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3.***第3项所附明细表中涉及长城金融项目的后四项开关公司已经与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且已经收到回款,应予以扣除;4.开关公司要求兴漷电力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滞纳金,数额过高,兴漷电力公司、**没有因此获利,开关公司也没有因此产生过高的实际损失,请法庭予以酌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开关公司的业务人员,负责销售开关公司生产的配电设备,任职期间,曾就其所负责的项目通过本人签署内部合同单等形式向开关公司下单,对外销售开关公司的配电设备等,其中,部分内部合同单项下产品,开关公司与订购方签订了正式合同,部分未与订购方签署正式合同。
2021年11月19日,兴漷电力公司、**签署***,***第2***:“由于**当时是开关公司业务人员,签署一些合同没有及时催回货款,导致时效过期,现**承诺这部分欠款由兴漷电力公司进行还款义务,金额合计275515.3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把这部分欠款全部还给开关公司”,并附明细表,明细表中记载的欠款金额合计275515.3元。***第3***:“现**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关于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内部合同转成正式合同手续,如果没有完成由兴漷电力公司来进行还款义务”,并附明细表,明细表中记载的欠款金额合计778680.11元。此外,***还载明,以上承诺不能按时完成,按照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和强制执行。承诺人落款处有**签名、兴漷电力公司盖章。
***出具后,开关公司与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就***第3项明细表中长城金融项目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长城金融项目供应电池开关柜及改造部分设备事宜达成协议,合同总价14万元,该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开关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及与设备安装、调试、**等相关的服务价款以及开关公司需承担的其他全部费用,合同附件《设备明细单》中含电池开关柜10台、改造部分。2022年6月1日,捷通公司向开关公司转账14万元,附言电池开关柜,付清了《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全部款项。
审理中,兴漷电力公司、**称不是所有的内部合同单项下产品开关公司都完成了生产和送货,故不认可***明细表中开关公司没有提交送货单的部分,当时签署***是因开关公司申请法院冻结了兴漷电力公司的账户,兴漷电力公司、**为解封被逼无奈才签署的;***第3项明细表中涉及长城金融项目的四项,捷通公司已经与开关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14万元包含了***明细表中的全部产品。开关公司称***明细表中的产品,被告**都签署了内部合同单,且都实际生产和送货了,如果有没做的,销售人员会签署项目合同撤销申请单;***明细表中有部分是改造项目,没有送货单;有部分送货单销售人员没有交回公司,有部分送货单开关公司已经交给**;***第3项长城金融项目的款项,捷通公司仅就10台电池开关柜签署合同,仅支付14万元,故仅认可扣除14万元;就***之外主张的19040.73元,所涉内部合同单中签字的销售人员杨**系**的组员,涉及的项目也是**负责的项目,根据开关公司的制度规定,未回款应由**承担。
另查,兴漷电力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2月4日至今,**是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再查,开关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兴漷电力公司的银行存款894421.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开关公司向本院预交了保全费4992元。
上述事实,有开关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内部合同单、配电箱买卖合同、北京市加工定作合同、送货单、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客户回单、项目合同撤销申请单等,被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开关公司、兴漷电力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兴漷电力公司、**出具***,确认***中第2项所涉项目的未回款由兴漷电力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开关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按照***履行还款义务,但兴漷电力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兴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该项承诺支付开关公司275515.3元。关于***第3项,**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关于捷通公司所欠内部合同转成正式合同,庭审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开关公司与捷通公司仅就其中的长城金融项目签订了正式合同,故开关公司无权就该项目所涉合同欠款再向兴漷电力公司主张,***第3项明细表中欠款金额除长城金融项目外的560585.11元,应由兴漷电力公司向开关公司付款,兴漷电力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兴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该项承诺向开关公司支付560585.11元。关于开关公司所称长城金融项目捷通公司并未付清货款,经查,开关公司与捷通公司就长城金融项目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4万元,其中包含电池开关柜及改造部分,采购合同与***明细表列明的产品名称和合同金额不完全一致,系开关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现捷通公司已付清采购合同项下货款,开关公司不应再就该项目向兴漷电力公司主张还款,故对开关公司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开关公司主张的***之外的19040.73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兴漷电力公司、**抗辩开关公司未提交送货单的部分实际未向第三方送货,不应当支付该部分货款,本院认为,兴漷电力公司、**签署***,应当视为对***中明细表项下欠款金额的确认,现兴漷电力公司、**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兴漷电力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兴漷电力公司应当根据***向开关公司支付欠款共计836100.41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兴漷电力公司、**出具***承诺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经查,兴漷电力公司至今尚欠开关公司836100.41元,故兴漷电力公司应当以836100.4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向开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就开关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兴漷电力公司、**认为过高并要求调整,开关公司主张其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但就具体损失未提交证据,本院酌情将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逾期还款时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2%标准计算。
关于**是否应对本案兴漷电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经查,兴漷电力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兴漷电力公司、**出具***时,**是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兴漷电力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兴漷电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开关公司要求**对本案兴漷电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开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836100.41元;
二、被告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36100.41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15.2%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7元,由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负担386.5元(已交纳),由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4992元,由北京兴漷宏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