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申4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10月31日以需收集其他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卉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