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申4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10月31日以需收集其他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卉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