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503执异50号
本院在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名义上在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实际属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所有。为尊重客观事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2日,本院作出的(2016)皖0503执111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汽修新村19栋601室、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1-全部、2-全部、3-全部、4-全部、5-全部、6-全部、7-全部、8-全部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采取查封措施。 另查明:2013年5月22日,雨山区银塘镇人民政府与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明确并由银塘镇人民政府认可见证:以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代表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通过土地挂拍出让方式取得银塘镇农民创业就业产业园项目(标准化厂房)约6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约16亩,即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查封的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三套不动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也由四家单位按比例承担,统一交纳后,再由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上交土地出让金;由各家单位各自完成投资建设任务,在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合包括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办理房屋建筑手续,在房屋(主体工程)具备产权分割条件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协助办理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分割手续。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其应承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汇给了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代缴。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三套不动产(房产)也是由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出资建造。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按合同约定××中××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本院予以查封。因此,登记在马鞍山市××建筑××责任公司××下××经济技术开发区××、××、8-全部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并非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真正产权人为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撤销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皖0503执111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部分内容,即解除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6-全部、7-全部、8-全部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郭 庆 审判员  刘英静
书记员  许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