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429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82962。
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弗尤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519520。
法定代表人:王秀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弗尤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童映光
人民陪审员  葛 欢
人民陪审员  杨代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