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040号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陶然,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群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葛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7589W。
法定代表人:杨群新,执行董事。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群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黄如玉
人民陪审员 陈爱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