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新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60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