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康华广场267号-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BL2P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23843L
法定代表人:盛新静,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准予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962元,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