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与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与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2558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康华广场267、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BL2P8N 负责人:***,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2384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长城办公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