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成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厂前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吕仲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第二工业区3号楼1楼302(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林振成。
原审被告:李华保,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上诉人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新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由于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与本案当事人买卖合同之间没有实际关系,且双方并没有就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而本案争议标的为货款,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上诉人是本案被告,办公地址在茂名市厂前东路14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深圳新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华保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深圳新成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华保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提交的依据是三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深圳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供应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科合资厂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炼油区循环水场工程钢材。合同第九条第1款还约定: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中科合资厂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炼油区循环水场工程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茂名华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伟娇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锦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