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203号
原告:安平县全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全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全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全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