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密山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82民初713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所向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密山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00元,减半收取计146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