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绍兴县捷利竹胶板营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立君。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绍兴县捷利竹胶板营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上诉人绍兴县捷利竹胶板营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捷利竹胶板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捷利竹胶板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捷利竹胶板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娄岳虎
审判员***
审判员董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