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屠鹏娟。
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