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2278号
原告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银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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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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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白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