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恢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御锦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绥芬河市**;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