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执恢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成,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欲与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81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审判员 冷辉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