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08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成,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东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庞金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