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首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万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财保30号
申请人:赤峰首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万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账号×××内15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万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账号×××内158万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