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嘉鸿服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赣民申字第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熊加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忆军,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奇伟,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
法定代表人:连幸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冬根,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家住江西省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周瑞清,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生,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陈冬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三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江西***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