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212号
原告:北京中海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工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海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海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海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海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