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丹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8日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男,1951年4月1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一般委托代理人**和,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75.1元,减半收取2837.5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837.55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