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丹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8日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男,1951年4月1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一般委托代理人**和,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75.1元,减半收取2837.5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837.55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