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5207号
原告:甯淑华,女,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修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白杨湾聚合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74772。
法定代表人:万德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杰,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未到庭)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柯胜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潘良贵,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未到庭)
原告甯淑华与被告唐修顺、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潘良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甯淑华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甯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甯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甯淑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倩倩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