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4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柯胜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千,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修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白杨湾聚和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74772。
法定代表人:万得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虎千、唐修顺、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 茜
审判员 冯小娇
审判员 陈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寇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