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聚合园6号。 法定代表人:万得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赖 敏 审 判 员 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