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417号
原告: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吴店水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学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路甲12号三层39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学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