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4121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安路33号院三区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21年3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