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1民催5号 申请人: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主管。 申请人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立案后,依法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开户行:兴业银行房山支行,银行账号:×××,出票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票面金额为二万一千四百八十元、收款人为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北京碧圣联合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