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9民初3637号
原告: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南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尚宗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46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2元,保全申请费1081元,共计2653元,由洛阳豫利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