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8212号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6295X。
委托代理人李健,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孔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柱,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142097。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查明被告有银行存款等可供保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资金人民币3418468元予以保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24113003049900210000003。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资金人民币3418468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