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镇平县豫城宛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执恢584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平县豫城宛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寒冰,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王学甫,男,生于1964年2月3日,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担保人:马萍,女,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平县豫城宛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学甫、马萍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