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142097(1-3),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多来福建市场。
法定代表人:兰成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41257233,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卫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朋(曾用名:徐鹏),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张英绪,男,汉族,1951年4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徐朋、张英绪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民终7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2318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朋、张英绪、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四方约定:被执行人徐朋、张英绪支付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318000元)及利息(982000元),共计3300000元(叁佰叁拾万元),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计算利息。另外徐朋的宝马740豫R×××**车一辆抵偿给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息3300000元加宝马一辆)。二、徐朋、张英绪、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5日前支付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再支付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300000元和宝马车一辆。三、如徐朋、张英绪、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四、若徐朋、张英绪、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按本协议履行完毕,该执行案件即告终结,四方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清结、消灭。该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徐朋以崔玉勤名义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000000元,下余部分正在履行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姚林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包曼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