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恢219号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民终78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四方约定:被执行人**、***支付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318000元)及利息(982000元),共计3300000元(叁佰叁拾万元),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计算利息。另外**的宝马740豫R×××××车一辆抵偿给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息3300000元加宝马一辆)。二、**、***、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5日前支付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再支付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300000元和宝马车一辆。三、如**、***、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四、若**、***、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按本协议履行完毕,该执行案件即告终结,四方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清结、消灭。2021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及结案申请书,此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民终7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