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140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7日,住西峡县。 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滨河路3号1号楼3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4日,住西峡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8日,住西峡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5246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5246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