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讷法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讷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梅广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