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9月23日出生,住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9月23日生,住讷河市讷河镇东北街五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建设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讷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2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宣璇
审判员赵敬贤
审判员付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登
书记员陈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