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系宁夏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宁夏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95850元、执行费27359元。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郜金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