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90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泊头市,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秦武姚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670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7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 550 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人民币20 39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三辆,未能实际扣押。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7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