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313号
原告: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73766694XR。
法定代表人:倪祥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生,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秦武姚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10254670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原告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诉讼费,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彩凤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