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

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与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107号
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段建设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1016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与开发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28696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28元,减半收取177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