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

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107-1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段建设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16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与开发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28696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神马大道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出)第0106A013号)的土地予以查封,限额3500000元。申请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提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出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5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神马大道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出)第0106A013号)的土地予以查封,限额3500000元,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