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易佳欣、***、***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3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御景华庭住宅小区8幢1层102、103、105、106、1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毛世佩,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铝城大道(平果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易佳欣。
被执行人韦**,男,1966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平果县。
被执行人***,男,1996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平果县
被执行人唐卫玲,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平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韦**、***、唐卫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1023执17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荣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耀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