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205民初2832号
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侯思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银德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倩
书记员 罗彬